工作职责
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秦雪
部门成员
- 主任委员:美丽古丽·吐尔逊
- 副主任委员:郭 军、刘 灏
- 委 员:
- 高 娃(女,蒙古族)
- 赵 凯
- 武惠军
- 曹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