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佘大勇辞去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6年2月2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佘大勇辞去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佘大勇辞去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6年2月2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佘大勇辞去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