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的决定》经2023年12月1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的决定》,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1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1992年3月1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2015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