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经2016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