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立法解读
所属栏目:立法工作 / 发布日期:2022-08-01 / 作者:韩子杰 / 来源:本站文字:

依法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
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立法解读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2022年6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条例》,定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市首部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市政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能有效解决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高度重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016年我市启动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2017年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乌政办〔2017〕3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效的规范了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保障了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2016年至今,乌鲁木齐市建设综合管廊30余条,总里程达100余公里。地下综合管廊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建设投资成本高,而且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技术强、牵扯部门多、工作协调难度大。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明确地下综合管廊投资、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过程中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条例》极为必要。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

在整个管廊项目实施周期中,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为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管廊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重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与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作为一项“百年”工程,建设周期长,运营时间久,一旦投入使用就难以轻易变动,为强化管廊的规划管控,《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定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与所在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电力布局、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建立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规则

为加快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中“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维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等规定,《条例》规定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等费用。管廊有偿使用费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参考收费标准执行。

强化管线入廊的约束机制

为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利用效率,避免已建成管廊闲置浪费,进一步规范入廊管线的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了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参与、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规定了已建管廊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廊专项规划进入管廊。
始终贯彻“安全至上”理念

管廊属于地下建筑,在管廊狭窄的空间内要敷设水电气信等多条管线,其中包括燃气、排水等危险系数较大的管线,“安全至上”的理念应始终贯彻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整个过程。为保障管廊安全,《条例》参考了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先进城市的做法,设立了有关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规定,明确了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职责义务,规定了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边界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我市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责任编辑:秦雪